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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进一步落实了《备忘录》中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联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

  首部分是重要性。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二部分是联合惩戒对象。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

  第三部分是查询内容及方式。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

  第四部分是联合惩戒措施。该部分是《通知》的核心内容,嘉兴律师,共提出四项惩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嘉兴律师电话,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嘉兴律师在线,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予以处理。

  最后一部分是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各单位共同开展联合惩戒,建立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通知》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惩戒部门全。此次参与部门,是在招投标领域实施监管的重点部门,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等。二是惩戒力度大。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由原来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同一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影响范围广。涉及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评标专家聘用和清退、招标从业限制等多个重点领域。四是双向共同惩戒。《通知》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实施惩戒。


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的。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

  2、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嘉兴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3、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责任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包括质量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

  此外还有必要在合同的结算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合同的结算条款:为避免合同造价纠纷,积极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结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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